台胞青年与川剧深度“邂逅” 感受巴蜀神韵
这就需要让司法人员自觉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以自主意识寻求更符合实质公正的处理方案。
有关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理论,参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6页。(55)由此可见,法典化既无法也不能排除司法机关进行适当的法律解释,法典化本身对于立法、司法之间权力关系的影响,并不足以直接决定人们应当支持还是反对法典化,这根本上有赖于人们对于何种权力关系模式才是实现良法善治的优选路径的复杂判定。
马蒂阿斯·雷曼:《十九世纪德国法律科学》,常鹏翱译,《私法》2005年第5辑第1卷。现代社会法律承认其必然的缺漏和不足,其功能的发挥主要依赖于正确处理稳定与进步、静态与动态、保守与变革、刚性与弹性、固定性与调适性、封闭性与回应性、一以贯之与与时俱进经守其常与权济其变之间的关系(74),法律体系主要通过不断修改自身回应社会变革,通过强调自身的可修改性、或然性、暂时性使其保持规范功能、相对稳定和特定权威。②反观英美法系的不少学者,对自身普通法传统因缺失法典化文化所导致的诸多困难有着深刻体悟,对于法典和法典化他们从来不乏孜孜以求者。(68)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
(74)参见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3-105页。恰恰相反,由于普通法系根深蒂固的经验主义、历史惯习主义的精神特质,其往往具有更加浓重的保守、迟滞和惰性的倾向。3.裁判要点的表达 裁判要点是指导性案例中颇具特色的部分,也是指导性案例被参照的主要所在。
(28)参见黄泽敏:《案件事实的归属论证》,《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鉴于法律解释对于司法活动的重要性,可以说裁判就是解释(55),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是达成好的裁判结论的因素,其本身也是司法判决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现实中,法官对某个特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通常不仅要表达自己基于一定方法对法律的解释论点,更要消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在法律理解方面提出的相反主张。从法律解释角度看,运用一定的法律方法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有意延伸,以达至法律条款在特定案件情境中的创新性意义,需要借助论理解释的具体方法。
从方法论上看,司法裁判对具体解释方法的实际运用可采取单一方式或累积方式:前者是指在少数案件中只有一种解释方法是强有力的,并具有决定性和充分的证明力,后者是指在多数案件中可以同时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同一结论并形成效力和证明力的累积(57)。按照目前指导性案例制作的一般体例,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运用集中落实在裁判理由的编辑与裁判要点的撰述之中。
(40)参见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在这其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必然成为指导性案例内容制作的主要路径依赖,而各种具体解释方法的特定指向及功能也使它们必然可以作为服务于一定解释结论的最为重要的手段(14)。⑥法律解释是法官从事案件裁判所必须依赖的法律方法,它与法律规范的恰当适用密切相关,是形成司法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重要途径。(54)See Brian Bix,Law,Language and legal Determinac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p.5. (55)参见王云清:《制定法解释中的想象性重构》,《法律科学》,2017年第3期。
(44)参见指导性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例如,针对氰化钠是否属于毒害性物质的争议,指导性案例13号运用文义解释对刑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条款中的毒害性物质做了确定,即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17)参见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26)由于法律规范的通常结构是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从构成要件引致法律效果的构造上看,构成要件与法律事实的功用完全相当,故构成要件就是规范层面的法律事实。
如此来说,无论是出于指导性案例自身通过社会学解释提出裁判理由的需要,还是出于案例指导运行过程对裁判社会效果的追求,指导性案例编撰对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三、指导性案例释法类型与具体解释方法的运用 法律解释的运用会使司法案例的编撰因其显著的说理性而具有约束力,让类似案件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有一个可资参照的标尺以及具体表达的方式方法(36)。
从现实看,我国的社会转型与司法治理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同向性,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处理更容易聚焦于协调相关法律与社会需求的关系方面,与严格的形式主义司法相比,其更偏向于对社会纠纷的实际妥善解决(52)。(一)法律含义的直接阐明与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 从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看,对法律含义的直接阐明占据了多数情形,这表明指导性案例编撰较多或偏爱运用文义解释方法。
(56)参见牟绿叶:《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当代法学》,2014年第1期。1.法律事实的判定 相对于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原初纠纷事实,被法院管辖和立案的事实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的查明和认定才能进行法律适用,最终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事实是一种经过了法律评价和定性的案件事实。所以,如果说法律解释的困难就是法律规范是否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困难(54),那么,生效判决对同类案件司法的参照价值更多地集中在对实际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进行精细解释方面,以便为同类案件的评判、类比和规则适用等奠定实质逻辑基础。⑥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303页。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中的运用,无非是要把待处理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放在一个相互适应的正确关系中,在这其中,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并非平行地获得认识,毋宁是处于相互决定、相互阐释的互动之中:解释者既需要从规范设定的标准角度展开陈述以评价案件的事实,也需要从事实指示的定性角度展开叙述以理解法律的规范。同时认为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就违反了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为案例指导制度选拔生效裁判是为了规范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弥补制定法或司法解释的局限,而较好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判决必定更具有承担案例指导任务的品质。由于法律解释的运用实际地表现为对具体解释方法的使用,每种具体解释方法都有其各自独特的思维指向与实践价值,就指导性案例的不同释法类型来说,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具体解释方法的道理和方式必然有所差异。
⑤也正如此,法律解释不是无的放矢地进行,与法律适用有关的法律解释就是要确定一个法律规定对某个特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意义,是故,一个法律规定应相对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加以阐释,并予具体化。作为最具基础性的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按照法律规定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释法律的意义(38)。
且不说指导性案例大多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例,案例指导制度的意图也是要更多地在复杂且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上给同类案件确立可供参照的裁判标准,仅靠文义解释方法不足以全面、明确地阐述法律适用中规范与事实的复杂对接关系。(31)这样,法律解释是作出妥当的判决结论的依赖因素,司法裁判不是把案件情形与法律条文简单链接,而是综合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进行论证的过程。
(41)这都是对法律规定自身应有之义的释明,对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就此而言,指导性案例编撰应当有意突显既定判决在法律解释方面对如上两种解释进路的选择及运用,特别是在对生效裁判的理由叙事进行必要剪辑和撰述的情况下,从有关法律文本的解释或有关案件事实的解释两个层次对制定法规范进行阐明,是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必须依赖的基本格式。作为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理应记载生效裁判关于法律解释的观点和路径,其中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达成裁判规则的程式更是能够彰显指导性案例以案释法的重要价值,指导性案例的指导要义和目的也要通过法律解释的具体步骤得以呈现。文义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较大程度地切合了案例指导的法律适用性质,它也是指导性案例编撰制作裁判理由时应当使用的具有优先性的具体解释方法。
案例指导制度把符合一定条件的、具有典型性的既定判决选编为指导性案例,正是发挥了其能够作为判例的价值和作用(12),但在我国成文法制度及司法体制下,指导性案例并非自动形成和发挥作用的,它们既是法院适用制定法规范的产物,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程序选拔并编撰的结果,其对类似案件能够产生指导作用的效力源泉也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职权。(43)参见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因此,法律解释发生的根本缘由就是法律的抽象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产生不对称,司法中的法律解释之任务也就是解决法律的一般性与案件的个别性之间的落差问题,并且从法律解释的发生和展开过程看,法律解释是一种关联特定具体案件所做的解释,因为与其说法律解释是法律条文不清楚引起的,倒不如说是裁判者不能将法律规定直接适用于个案时才存在④。(59)参见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进入专题: 法律解释方法 指导性案例编撰 具体解释方法 案例指导制度 。生效裁判就是司法的成例,必然也是法律解释的载体,承载着对有关法律规范具体意思的阐明和适用方法。
相较于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的依据是立法目的、历史上的立法资料、法律的结构体系、事物的逻辑关系或合宪性要求等,并且需要给出相应充分的论证是从事论理解释应当担负的义务。通常地讲,人们总是透过解释才能把握有关的语言表达对象,而解释是一种媒介行为,是在诸多说明可能性中,基于各种考量,认为其中之一于此恰恰是‘适当的,因此决定选择此种。其二,改善具体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结构,强化不同解释方法对同类案件裁判理由构建的共同导向。(16)参见于同志:《案例指导研究:理论与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07页。
法院对此认为,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也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53)。上述图景展示了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总是要在规范和事实两个层面上展开,即既要解释法律规范的文本,又要解释特定案件的事实。
(16)因此,法律解释及其方法的运用可以较好地解决在法律适用困难情境中制定法含义如何具体化理解的问题,能够为处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对接问题设定可据以参考的方案,指导性案例编撰在相关内容的制作方面就需要以法律解释方法为主要的技术贯穿。于此,基于法律文本展开的解释和基于案件事实展开的解释共同致力融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为一体的个案裁判规则的形成。
其一,选拔较好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判决,避免案例编撰过程中的过多重述。(34)此中道理对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活动定然具有重要的启示。